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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發(fā)布區(qū)域
轉出方信息
轉出方名稱 | 天津市寧河區(qū)板橋鎮(zhèn)盆罐莊村股份經濟合作社 | 類型 | 集體 |
聯(lián)系地址 | |
轉出信息
轉出方式 | 發(fā)包 |
是否屬于再次轉出 | 否 |
項目名稱 | 寧河區(qū)板橋鎮(zhèn)盆罐莊村原孫青2.7畝設施農用地經營權 |
掛牌價格 | 700.000元/畝/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標的具體情況可前往現(xiàn)場查勘,報名前未查勘視為接受現(xiàn)狀,意向受讓方在報名前需仔細考慮,一旦報名即視為認可標的具體情況,成交后不得以標的情況為由拒簽合同; 2、租賃期間承租方應按照約定用途使用標的,不得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所經營項目不得對周邊環(huán)境造成污染; 3、該項目出租期限為:*******-**-**日止,合同期限為4年。意向受讓方在報名前需仔細考慮,一旦報名即視為認可出租期限,并同意按該出租期限支付租金,成交后不得以出租期限為由拒簽合同; 4、地上附著物:***.7畝地,該養(yǎng)殖小區(qū)原有地上附著物歸屬于盆罐莊村村委會,后補后建地上附著物歸原承租方孫青(身份證號:***********101X)所有,如不是原承租方中標,原承租方孫青應將其歸屬物自行移走并恢復養(yǎng)殖小區(qū)大棚原有基礎設施。出租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及費用,與出租方無關,與任何單位、機構、組織、個人無關; 5、合同履行期間,承租方對該養(yǎng)殖小區(qū)經營權進行轉租、轉讓他人須經出租方同意; 6、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征用土地,政府規(guī)劃及村級規(guī)劃征用,承租方必須無條件歸還被征土地,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著物由國家或地方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歸出租方所有,除國家或地方財政直接補助外的財產歸承租方所有。征地補償費歸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只退回承租方承包期內所被征土地未到期部分的承包費(按日計算不計息); 7、合同履行期間,如遇人力不可抗力的災害,出租方和承租方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8、合同期滿后,承租方需將承包地無償交還出租方,地上附著物由承租方自行全部清除或與出租方協(xié)商解決; 9、合同期滿后,如出租方繼續(xù)發(fā)包,同等條件下,承租方具有優(yōu)先承租權; 10、此次交易在天津農村產權交易所產生的交易服務費由承租方繳納(收費標準參見天津農村產權交易所官網); 11、競價保證金:***:***,剩余部分不計息退還競得者(如不足以折抵時,剩余價款需競得者自競價結束3個工作日內補繳至天津農村產權交易所保證金賬戶,競價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雙方簽訂合同);未競得者:***; 12、請意向報名人認真閱讀以上條款,以及天津農村產權交易所網絡競價的相關規(guī)則,認可并具備要求條件后再行報名,一旦報名即視為接受所有現(xiàn)狀,在交易過程中如因以上條款產生的糾紛,出租方不負任何責任,同時競得者以以上條款原因為借口不與出租方簽訂合同的行為視同競得者違約,競得者繳納的競價保證金在扣除農交所交易費用后剩余部分作為違約金劃歸出租方所有,該標的由出租方在天津農村產權交易所重新掛牌。 |
受讓方條件 | 面向本村村民(18周歲以上) |
轉出用途 | 農業(yè)養(yǎng)殖、種植 |
是否繳納保證金 | 是 |
繳納形式 | 電匯 | 交易保證金(元) | ****** 00 |
掛牌期滿,處理方式 | 延長信息發(fā)布(不變更掛牌條件,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土地性質 | 家庭承包地 |
交易方式 | 階梯競價 |
階梯價 | 10 |
掛牌期 | 10 |
價款劃入賬號 | ************ |
賬戶名稱 | 天 ******限公司 | 開戶銀行 | ******限公司 天津永安支行 |
信息來源:***://ggz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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